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