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