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规范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保持清洁,爱护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