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