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和时限先建后拆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