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车站、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