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