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医疗垃圾、废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