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