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应当保持整洁,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植、修剪树木及花卉或者浇水、伐树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渣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