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实行开、闭市全程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有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