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工地出口应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