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画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