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