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