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