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自治县内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的调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居民)会议讨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