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