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自治县内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的调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居民)会议讨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