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人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