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是石柱土家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除土家族外还居住有汉、苗、蒙古、满、朝鲜、布依、白、回等民族。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