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维护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