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