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