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