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