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入屠宰场所、肉类加工厂屠宰的生猪、牛、羊等动物,应当具有合法的畜禽标识、检疫合格证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证查物和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屠宰。不得屠宰无国家规定检疫证明的动物。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