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依法控制从无疫区外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

确需从无疫区外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在抵达无疫区前,由货主持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指定通道进入检疫隔离场所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