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条已废止依法控制从无疫区外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确需从无疫区外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在抵达无疫区前,由货主持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指定通道进入检疫隔离场所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