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无疫区内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