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