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散装水泥的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