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