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