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