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