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