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市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