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