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