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风景区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区规划或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