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