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风景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风景区内暂时保留的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和翻修。风景区建设需要拆除时,应无条件拆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