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妨碍游览。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