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二)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三)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四)设置广告、宣传、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