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风景区内的建筑密度。风景区内各单位的现有建(构)筑物,依法批准改建的,改建后的各类建(构)筑物的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构)筑物改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