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风景区内各单位已有的住宅应当逐步搬迁。风景区内的危险房屋以及因改善风景区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收购。其所有权人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