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