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