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禁止砍伐、移植或损毁,禁止擅自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风景区内的树木。因必要的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