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