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度假区、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养机构等,原已建成的不得扩大规模,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外迁。禁止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危害安全、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