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在市区内恢复开放寺观教堂,由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区内设立或变更宗教简易活动点,由当地宗教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还必须事先征得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