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在县(市)行政区域内恢复开放寺观教堂,由当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变更宗教简易活动点,由当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